婚前一方付清全款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对该房产应当平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该份额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多数父母倾其所有甚至背负沉重负债为子女购房,而通常房产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必争的财产。因此如果无法认定对房产的实际出资情况,那么购房出资人一方必然受到损失。因此律师建议,为购房实际出资的父母,务必留存好自己出资的原始资料和凭证,比如向售房人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据,作为争取房产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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