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准许。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满八周岁的孩子,通常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自愿选择,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判决通常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权衡男方女方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法院未必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一方生活更有利的话,法院会判决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 。
但哺乳期间的孩子通常判决由女方抚养,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收入的20—30%。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因此即便是离婚时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以后还是有机会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变更从重新获得孩子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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