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意思是说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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