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3年男女双方均达到婚龄,均无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起诉离婚的,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二、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如男女双方均达到婚龄均无配偶,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起诉离婚,法院会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则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如男女双方于199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女方还不到结婚年龄,到了1995年才到结婚年龄,2006年起诉离婚,法院会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则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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