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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化名)是一名从事直播表演的主播,签约一家传媒公司后,未获得约定的保底报酬,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不支付约定报酬的理由是,小玲在直播时存在 " 长时间没看屏幕 " 的违规情形。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传媒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2022 年 1 月,小玲与传媒公司约定短视频表演合作详情,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4 小时,无固定直播地点。经过传媒公司的直播技能培训后,小玲开始从事短视频直播表演活动。同时,约定还明确规定,如达到开播要求,小玲每月在平台提现的直播收入不足 6000 元时,公司额外支付相应差额以确保其享有保底收入。
小玲按照要求进行直播工作,直至 2022 年 2 月,她仅从直播平台提现 580 多元,该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合计 5400 多元。经小玲多次催要未果,便将该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属于主播与经纪公司的演艺合同关系或经济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自己的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有公会,是一个给主播提供经纪人运营的服务平台,简言之,自己的传媒公司给小玲提供的是经纪人运营服务,大家共同在直播平台挣取佣金后按比例共享,是平等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劳动关系。此外,公司为了培养主播可以更安心地去发展直播,在直播时长以及直播内容没有出现混播的情况下,额外补助到 6000 元的服务。而小玲在直播时出现没有看屏幕、打游戏的情况,属于混播。因此,虽然小玲的直播时间是满足要求的,但其出现了混播的情况,不是有效直播,所以不能给予保底工资 6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 " 合约 " 约定,小玲在被告指导下通过网络直播获取收入,在达到有效直播时长但直播收入低于保底收入时,由传媒公司补足差额。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小玲的收入首先来自自己的直播收入,公司提供的保底收入差额不属于因原告直播活动而提供的劳动报酬。所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平等合作的演出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经济依附性的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小玲在直播时存在 " 长时间没看屏幕 " 的违规情形,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对直播中违规情形或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且上述情形也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的抗辩观点该院不予采信。截至 2022 年 2 月,被告应向原告补足保底差额计 5300 元。
法官张基奎称,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获得的报酬往往是根据合同签署约定的。为减少纠纷产生,双方应对工作的具体要求,如直播时间、直播内容、直播方式、直播工资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特别提醒有意向成为主播的求职者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约定再签约。
通讯员 吴婷 现代快报 + 记者 张晓培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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