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8日从省水利厅获悉,近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督查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过督查激励的方式,促进全省16个省辖市及有水利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尽早实现全省水利建设目标任务。
根据《实施办法》,督查激励的评选条件为:对照全省水利建设目标任务责任表,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目标要求,其中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均达到90%以上,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均达到80%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市县投资落实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对照年度全省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责任表,项目前期工作达到目标要求;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较好,且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水利建设调度工作中未出现严重缓报、不报、瞒报等情况,日常调度、在线监测中未发生严重问题;在国务院大督查及国家、省内有关专项督查、稽察、检查、审计中,未发现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问题。
依据这些评价标准,将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市县名单,综合考虑项目的中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县配套投资落实情况、全口径水利投资规模情况等,同时将国务院大督查和省政府综合督查中发现水利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作为加分项,最终提出拟激励3个市、3个县(市、区)名单。
对获激励的市县,其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实施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对其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先行预安排15%的中央或省级投资计划用于项目建设。(王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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