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体育局印发《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就校外体育培训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办法,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培训场所要符合培训的各项要求和安全规定,不得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及人身安全。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培训场所要经过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许可证。针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设备,办法要求,所有培训器材都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办法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记者 姚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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