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提出,海南生态环境监测单位或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据了解,《办法》中对监测质量责任作出了规定,监测单位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办法》对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界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视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它计量部件的;(二)因人为干扰造成自动监测仪器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三)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四)监测仪器设备有电子原始记录和谱图,故意不保存、删改、销毁原始电子记录的。(记者 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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