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自建房屋的安全性,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6月16日,安徽省司法厅全文公布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月14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和建议。
【安全排查】
突发事件受影响的自建房屋,应组织安全排查
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受影响的房屋;发生大风暴雨(雪)、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受影响的房屋……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另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及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农村用作经营、出租、擅自改扩建的。
按照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隐患处置】
成片危险房屋
优先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配合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安全应急抢险措施。比如,组织人员撤离;划定警示区,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另外,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控制水、电、气的供应。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将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4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登录省司法厅相关页面;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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