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制下,公司能否上市,对入市“看门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但现实是,一些证券公司却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内控不完善,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以致行业形象受损。
日前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制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三个方面用十五条措施,强化监管执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决杜绝IPO(首次公开募股)“带病闯关”。
券商失职屡被追责
近期,在“五洋债”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件中,杭州中院判决德邦证券与发行人五洋建设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这也是债券欺诈发行承销商连带赔偿责任的第一案。
事实上,近年来,券商因从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出问题并非少数。
据证券法专家、北京市己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龙非统计,近十年证券公司被处罚案件共有20件,其中2013年、2016年、2017年,每年各4件,2018年和2019年每年3件,数量稍减。其中,2020年首次没有券商被罚。相比较会计师事务所近十年被罚14起看,券商被罚数量多,责任更重。
在这些被罚的案件中,有的是多次被罚。平安证券、新时代、西南证券分别被罚两次;在被罚的案件中,保荐业务被罚最多,有11件,财务顾问被处罚8件,股票承销商被罚3件,债券承销商被罚1件。
因情节和后果不一,被罚的情形也各异。常见的有“没一罚一”“没一罚二”“没一罚三”,在九好集团案中的西南证券,则被处以五倍罚款。从处罚合计金额看,最高的是万福生科案中的平安证券,被罚合计7665万元。
券商被罚,只因其投行业务最为重要。证券律师阮万锦说,证券公司是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主要起草人。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往往既包括审计的内容、法律的内容、评估的内容、甚至还有评级的内容等,但其他中介机构披露报告的内容主要以其各自专业范围为主,而券商不同,他是总负责人。按《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证券公司应当复核但未复核,或复核工作未全面到位的,依法承担责任。
券商的尽职调查义务,即复核义务,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诸多指引或其他规定中,均有明确规定。券商责任最高,所收费用也最多。
对于券商的追责,证券法有明确规定。龙非说,根据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证券发行过程中保荐人要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股票领域,在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案件中,作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通过先行赔付的方式向受损害的投资者先行赔付,就是这一连带责任的充分体现。
正是基于券商投行业务的重要及出现的问题,证监会明确,要出重拳,整治当前乱象,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同时要立足长远,构建长效机制。
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要通过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主要的措施包括: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辅导验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信息披露、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投行业务监管规则或机制安排。
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
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账,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应问题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前移问责关口,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依据《意见》规定,坚持重要性原则,适时修改完善首次公开发行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及时通报检查督导结果,提高透明度。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
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按照专业分工、可实施、易操作原则,完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规范,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的基本职责和执业重点,压实投行责任;同时,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研究制定IPO特定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标准。
加强对报价机构、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规范报价、定价行为。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规则。评估完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重点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专家解释称,纵观《意见》,其最重要的内容是强化监管执法,抓好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责任边界、推动建立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体系。
《意见》明确,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主要是压实管理层责任。抓住“关键少数”,压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高管的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的要求,对项目人员、内控部门、公司管理层等全链条上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在强化内部制衡方面,主要是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投行业务执业过程管控,提升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制衡作用。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质量跟踪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业务人员绩效考核。改进投行业务内部激励机制,严禁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阮万锦说,《意见》意在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迫使其“主动”,就要通过一些制度实现。比如,推动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实现业务及监管全链条、全周期电子档案化,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对外公开评价结果。
同时,突出“奖优限劣”,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对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在机构监管“白名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其参与产品业务创新试点,适当简化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实施差异化风控制度;对执业质量差的证券公司,项目审核注册时重点关注,加大现场检查督导力度,在增资扩股、产品业务创新等方面审慎对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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