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虐童的社会监督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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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童的社会监督不能缺位

来源:南方日报 2020-04-30 09:07:00

近日,黑龙江建三江一名4岁女孩被殴打致颅脑损伤,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女孩遍体鳞伤,伴有贫血、营养不良等症状。目前其继母曲某已向警方供认虐待行为,生父于某先是表示女孩有自虐倾向,后改口承认曲某虐待女儿,但否认自己参与虐待。

女孩的遭遇令人扼腕,一经曝光即引起舆论对曲某和于某的强烈谴责。其实,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虐待被监护人罪,还明确对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论处。曲某在虐待基础上,很可能已经达到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未遂的标准,难逃法律制裁。于某作为与女孩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明知被监护人遭受虐待,而不履行阻止义务,可成立不作为犯。

法律并非没有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然而,虐童事件仍屡屡发生。究其原因,除了虐待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告不理的限制,还与社会监督和干预严重缺位有关。施虐方的虐待行为越是不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越会变本加厉。

就本次事件而言,其一,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女孩生母张某在女儿此次入院后,才得知女儿近期至少两次入院接受治疗。就算此前没有人告知,只要张某定期探望,哪怕通过视频与女儿保持联系,也不至于虐待行为被长期放任。而女孩其他亲属也迟迟未有发声。

其二,据媒体报道,女孩此前因鼻梁骨折有过入院经历。那么院方当时有没有报警?如已报警,警方是如何处理的?是否与居委会和妇联取得联系?如果社会力量能够及时介入,或许女孩不会在出院后第二天又被打到颅脑受损。现在再去了解情况、派人探望只能算亡羊补牢,既不能让女孩恢复原貌,也无法弥合她内心所受创伤。

其三,有邻居证实女孩长期遭受虐待。既然邻居知道,为何迟迟不通知居委会和警方?是懒得管、不敢管,还是觉得管不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法定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重惩罚轻监督。一方面,应该考虑完善虐待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机制,扩大负有报告责任的主体范围,对于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不履行的主体采取更明确的惩罚措施。避免像现在这样,一些组织依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即使不管也不会真的被追究责任,索性不管。例如日本将所有国民都列为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英国虽然没有强制报告制度,但通过宣传明确提出希望所有公民发现虐待未成年人事件及时报告,对于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士,如教师、医护人员,未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的,将面临行业内部惩戒。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父母的劝诫、教育需要落到实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予以劝诫,却没有规定如何劝诫、要实现怎样的教育目标。如果只是随便批评两句,恐怕没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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