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贾某脱产读博毕业一年后提出辞职,工作单位忻州师范学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缴纳补偿费51万余元。高校蛮不讲理?教师不知感恩?这事别急着站队。
首先,51万余元只是忻州师院提出的诉请,可以挤出水分。
据网传图片,忻州师院为贾某提供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往返车费,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共计13万余元,条件是贾某毕业后继续在忻州师院供职5年。如果贾某提前离职,要退还前述款项,并按照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标准向忻州师院缴纳补偿费。
这样算下来,按照协议,离服务期满还差4年的贾某需补偿忻州师院33万余元。忻州师院主张的51万余元可能将诉讼费用等支出也包括在内。同时,原告通常会在起诉状中提出较高的赔偿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会进行权衡,并不是说请求赔偿多少,就会获得多少赔偿。
其次,协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双方订立有关服务期的协议没有问题。
重点在于,忻州师院所主张的每年5万元补偿费用,是否太高以至于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应当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了限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然而,高校培训一名教师所投入的费用,恐怕是一笔糊涂账。比如在协议中,忻州师院答应为贾某提供15万元科研启动费,这笔钱有没有到位?高校支持教师从事科研,是否属于专业培训范畴?开庭日期临近,承担举证责任的忻州师院将如何解释专业培训,不妨拭目以待。
最后,仅解除劳动关系对忻州师院而言不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既然协议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贾某自愿签署(如果非自愿贾某可以举证),退还忻州师院13万余元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等条款的有效性似乎不存在争议。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员工脱产深造期间的费用,学校发钱是出于鼓励,教师拿钱却不该认为理所应当。
在笔者看来,高校与教师更妥当的协议方式,是约定读博深造为接受专业培训。这样,忻州师院为贾某提供脱产读博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多项补贴,就能作为培训费用基数,用于计算贾某未满服务期的补偿费,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都相对公平。
面对媒体采访,忻州师院有关负责人称贾某想要享受该校新出台的博士引进政策,而贾某表示辞职因为难以接受工作环境。深究孰是孰非没有意义,但有一点——忻州师院坦言,其正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而教师队伍博士率不够。探讨有待发展的高校如何挖掘人才、留住人才,比争议高额赔偿费,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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