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老人途经未运行扶梯不慎摔伤致残 超市和物业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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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老人途经未运行扶梯不慎摔伤致残 超市和物业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2020-04-21 15:32:40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位76岁的老人陈某在回家途经甲超市的斜坡形手扶电梯时不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由甲超市和负责管理电梯的乙物业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4月2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湖南高院官方网站了解到,2019年2月23日早晨,雨天,陈某从商业楼外面购买包子,准备通过甲超市一楼到负一楼斜坡形电梯至地下车库层转乘电梯回家,当时该处电梯未运行,陈某一手持包子,另一手持雨伞,在下扶梯时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陈某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楼的一层至负一层斜坡形电梯由甲超市购买安装并进行维护,其属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乙物业公司负责整栋商业楼的物业管理及公共卫生管理,甲超市的斜坡形电梯为购物顾客和住宅区居民共同通行通道,且甲超市同时也向乙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乙物业公司对于斜坡形电梯通行也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甲超市和乙物业公司对其所管理的电梯未尽到警示、维护等相应安全保障告知义务,在下雨天未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以防跌倒的风险,未尽力保障公共场所行人人身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作为成年人,在斜坡形电梯路面湿滑、且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对存在风险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上下斜坡形电梯摔倒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陈某与甲超市和乙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甲超市承担20%的民事责任,乙物业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陈某自负6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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