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徐某于2020年1月15日起休年假,其间曾到武汉旅游。徐某自武汉返回后没几天,就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其不仅不主动报告,还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我公司和当地街道对其提出的居家隔离要求,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人群。
没多久,徐某被确诊患新冠肺炎,导致密切接触者300余人集中隔离,其中好几人被确诊。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请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公司能否解雇徐某?
读者 赵源
赵源读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徐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武汉返回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属于应当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但其拒绝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并密切接触人群,以致造成了新冠病毒传播,已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徐某故意隐瞒行程和病情,拒不接受公司提出的居家隔离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你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雇徐某。如果你公司没有对应规章制度规定,那么就只能在法院确定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解雇徐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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