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特别对“狗不宜列入畜禽管理”作出解释,再度引发争议。这是否意味着“禁食狗肉”?狗肉到底应不应该被禁食?请看以下不同观点。
禁食狗肉应是文明共识
■巴扎黑
在那些有吃狗肉传统的地方和爱吃狗肉的人看来,征求意见稿更像是“屈从”了爱狗人士的情感,是“爱狗人士的胜利”。在笔者看来,其实不然,因为看似你赢我输的立法博弈,实际上关乎的是人类自身的共同选择。
从前,将野生动物驯化为畜禽,是人类综合了饮食需求、工具需要和规模经济的结果,也包含一定的宗教文化。然而,到了现代社会,这都不是食用狗肉的充分理由。从需求上讲,有很多替代品;从情感上说,人对狗有共情心理;从文明来看,动物伦理方兴未艾。仅仅拿出“传统”“文化”的理由,恐怕不能服人。
表面上,吃不吃狗肉更像是个人喜好,吃与不吃都是个人自由。不过,在强调尊重个人选择的同时,如果说人类愿意朝着一个更文明的方向前进,那么,是否可以为了整体作出更好的选择?
我认为是可以的。现在,随着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呼吁人道化屠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是文明的共识。归根结底,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在向自然索取食物的时候,也不该忘记与自然和谐共生,涵养爱与善的文明共识。
不能剥夺他人食用权利
■王梓佩
首先,保护动物和食用动物不相冲突。人类饲养并食用经过驯化的动物,是为了满足摄取营养的需要。只要在养殖过程中善待它们、使用较为人道的屠宰方式,就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保护义务。
其次,部分人的偏爱无法代表所有人的价值判断。在人类驯化犬类的过程中,狗已经被分化出不同功能,就算一些人出于对狗的感情,拒绝食用任何狗肉,也不能将个人感情强加于人,剥夺他人食用狗肉的权利。
此外,禁食狗肉并不是国际普遍做法,英国、法国、丹麦、韩国等都没有限制食用狗肉。在我国一些地方,也有食用狗肉的传统,食用狗肉与“人类文明”之间的联系并不明显,一些传统习俗应该得到尊重。
我认为,一些人真正纠结的不是检疫困难,而是情感接受程度。有人将狗当作伴侣动物,但也有人,只是将狗看作与猪牛羊、驴马兔无异的可食用动物。狗在几千年前就已经被人类驯化,养殖产业也在逐步发展完善。需要考虑的,其实只有食用安全一个问题而已。
不宜过度解读《目录》
■青的蜂
列入《目录》的畜禽,或许可以饲养食用,但一些动物没有列入《目录》,不等于直接规定了“禁食”。窃以为这一点,是需要理清楚的。
《目录》的作用,是进一步明确《畜牧法》的适用范围,规范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因此,它的设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严格的科学边界,只有那种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的动物,才能列入其中。
在最新的回应中,农业农村部是这样解释的:“狗拟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不作为农业畜牧管理,与能不能食用或养殖并无关联。”
也就是说,一些动物没有列入其中,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原因,或许有“伴侣动物”这样的考虑,或许安全性有待时间检验。但能否禁食,最终要看其他配套法律。因此,不宜过度解读《目录》。
不过,由“禁食狗肉”所引发的争议,仍然是具有意义的。从目前来看,各方的争议很大,难以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因此,能否禁食,可能还是要回到地方的司法探索上。不久前,深圳明确规定了“禁食猫狗”,其他地方有无必要效仿,还是要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判,拿出适合自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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