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三中院”微博
上海三中院介绍,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
来源:“上海三中院”微博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审判长、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是美术作品,包括玩具的包装盒、说明书图案,拼搭成的玩具立体造型等,仿冒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上海三中院称,本案也是近年来查获惩处的一起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知识产权的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因此,在实际量刑中,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自首等情节,9名被告人中有7人处以实刑,2人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和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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