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副总裁冯国宽违规减持套现1506万元 被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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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股份副总裁冯国宽违规减持套现1506万元 被通报批评处分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7-10 09:12: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7月7日公布的《关于对冯国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002368.SZ)高级管理人员冯国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太极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冯国宽于2020年3月13日减持太极股份股票35.00万股,减持金额1505.85万元。冯国宽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公告日不满三十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冯国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3.8.14条的规定。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经该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冯国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太极股份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注册资本5.78亿元,于2010年3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刘学林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7月3日,中电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7亿股,持股比例33.19%。

当事人冯国宽自2017年6月6日起任太极股份非独立董事,任期至2020年6月5日,自2008年9月28日至今任高级副总裁。公司年报显示,冯国宽,男,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6年9月至今,历任中国石化公司副处长、中石化集团处长、太极计算机公司企业信息事业本部总经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报告期内,冯国宽限售股数为112.50万股,持股数为150.00万股。

太极股份于2020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国宽计划自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8%,减持价格为43.024元/股。截至2020年3月13日,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减持前,冯国宽合计持有股份1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减持后持1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含高管锁定股)减持前为1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减持后不变;无限售条件股份减持前为3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减持后为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冯国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冯国宽,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明,冯国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冯国宽作为太极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3月13日减持太极股份股票350,000股,减持金额15,058,450元。冯国宽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公告日不满三十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冯国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3.8.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冯国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冯国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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