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旅游局下发《关于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旅〔2017〕30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消除旅行社在租用旅游车辆、旅游团队餐饮住宿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整顿有关要求,树立“没有安全、没有良好秩序,就没有旅游发展”理念,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标准,依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结合当前全省旅游安全检查活动,对辖区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大排查、大整顿,从而强化旅行社安全意识,明确旅游安全责任,树立诚信经营、安全旅游的社会导向,坚决遏制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二、抓好工作落实。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一是要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务必按照《旅游法》第57条和《旅行社条例》第28条规定要求,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同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二是要租用正规车辆。旅行社必须租用有资质旅游客运企业的正规旅游车辆,要与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团队定点餐饮住宿单位要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特别要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严禁使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黑车”,不得使用车况差、车龄高“病车”。三是要排查安全隐患。要定期检查租用旅游车辆和旅游团队餐饮住宿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旅游线路产品和定点餐饮住宿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和食品中毒事件。同时,要组织旅行社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分析典型案例,查找事故原因。同时,要求导游自觉就坐“导游专座”,熟悉旅游行程计划,并与司机充分沟通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等安全注意事项。四是要履行提示义务。旅行社要教育导游认真履行提示义务,导游要提醒游客注意游览安全(特别是对涉山、涉水等旅游项目)、乘车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等,要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特别是夜间、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超载、不开快车、不疲劳驾驶等。五是要制定应急预案。旅行社要依法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并按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报告。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要求旅行社严格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旅行社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特别对旅游车辆租用、旅游团队餐饮住宿等安全工作进行教育培训。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要高度重视对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的通知》(豫政办〔2016〕146号)要求,指导、监督辖区内旅行社贯彻旅游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主动会同交通、公安、工商、食品卫生等部门重点检查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合同是否规范,旅游车辆安全状况,旅游车辆是否配有“导游专座”,组团旅游路线是否与租用的省际、市际、县(区)际运营资质相符合,旅游车辆驾驶员是否持证上岗,旅游团队定点餐饮住宿场所安全状况等。同时积极配合交通、公安、食品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消除旅行社安全管理隐患。对旅行社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照《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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