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游学”防法律风险 认真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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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游学”防法律风险 认真签订书面合同

来源:北京日报 2017-07-12 16:01:10

新闻背景

眼下正值暑期,很多游学机构门口挤满了前来咨询的家长和孩子。由于“国际游学”的参与者很多是未成年人,而且需要在没有家长监护的情况下在国外待较长时间,相应地存在一些问题。

游学前认真签订书面合同

近年来,家长们越发认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游学模式,一则是让孩子增长见识,二则是为之后的海外求学进行铺垫。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际游学”从2005年逐渐兴起发展至今,每年市场增长率在40%至50%。

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2条对可以组织及承接“国际游学”的主体进行了规范:“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

除了选择合适的游学机构,游学前签署的合同也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前,家长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了解负责此次国外游学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办出境游的相关资质,若没有,则应向游学机构提议更换旅行社,如游学机构不采纳此条意见,则可以另择可靠的旅行社,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种违规行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中涉及学生一方权利,特别是损害赔偿的权利、游学机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若对己方不利,应及时要求变更合同。

携带药品需留意目的国法规

每年因为游学过程中发生问题而导致孩子被遣返,甚至被列入禁止入境黑名单的事件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由于国内外的法律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在国内感觉稀松平常的事情,在国外却属出格甚至违法的事项。

例如,一些家长怕孩子在国外生病,会在游学的时候给孩子携带药品。可是这些药品有可能成为孩子被遣返的“定时炸弹”。

因为我国对处方药和抗生素类药物的管理并不严格,而且国人对抗生素有一定依赖心理。但是在国外,抗生素的管理却相当严格,如果入境时没有进行药品申报并出具医生提供的处方单而擅自携带大量抗生素类药物,轻者药物被没收,重者可能被遣返或者在当地被起诉。

除抗生素外,一些常用的中成药也含有国外认定的违禁成分,携带这类药物在国外看来与走私毒品并无二致。如复方甘草片作为镇咳祛痰类药品,在我国只是一款普通的中成药,但其含有一种叫阿片粉的药材。阿片粉中含有的吗啡、罂粟碱和那可汀有较强的麻痹中枢神经的作用,具有上瘾性,并且可能被提炼出来制成毒品,故在国外属于违禁品,擅自携带会引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电子设备媒体内容亦应注意

除了药品,一些国家对媒体内容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美国、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国家对媒体(图片、影像、游戏、音乐等)的内容和版权有着非常详细而严苛的法律规定。由于国内的版权意识尚淡薄,内容分级制度不完善,导致很多孩子的电脑里盗版软件横行,微信中不健康的表情包乱飞。近几年,各国在入关检查时纷纷将媒体内容检查列入了检查的重点,包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在内的电子设备纷纷成了被检查的对象。一些留学生在签证通过的情况下,由于手机或电脑的内容而被海关遣返吊销签证。

因此家长一定要注意游学目的地和国内的法律差异,在孩子游学前务必自检,否则惹出的可能不只是笑话和误会,而是确确实实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游学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家长和孩子要做好功课,慎重对待游学。此外应规范尚处于灰色地带的游学业务,首要的一点就是提高海外游学机构的准入门槛,如将游学资质审查权限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明文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活动之前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对于人数众多的项目,规定组织者必须向教育部门报批和备案等。

(裴小星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延伸阅读

遇到安全事件怎么办

对于孩子们而言,游学的重点是增长知识、锻炼语言、结交新朋友,而对于家长们来说,除了希望孩子在身心成长和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有收获外,最为关心的还是安全问题。一旦孩子在国外发生安全事件,应该如何处置呢?

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一架波音777飞机在美国旧金山机场降落时发生坠毁事故,机上307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当中有3名乘客死亡,180多人受伤,遇难的3名乘客均为我国浙江省江山中学利用暑期赴美游学的女学生。上述意外伤害事件,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一旦出现,学生家长们更关切的是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韩亚航空事件在历时一年的调查后,最终被确认为因“飞行员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随后赔偿和问责程序正式启动。我国在事故中死亡的一名叶姓女学生的父母委托律师在北加州的圣马特奥高等法院起诉旧金山市政府,声称救援人员失职使其女儿被消防车碾轧致死,但在提告一年后撤诉。庭外韩亚航空已经与从美国提控的148名原告达成和解,另149件诉讼仍未有定论。

关于涉外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韩亚航空事件为例,由于事故发生地系国外,首先应按照当地的法律或国际法确定管辖依据、起诉对象及法律关系。国际航空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蒙特利尔公约》,我国和美国及韩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原告可以从我国、美国以及韩国三个国家中择一进行起诉,且无论在哪个国家提出诉告,均可要求被告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就游学机构而言,如果旅客在境外游学中受到他人侵害,游学机构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其未尽到法定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客遭受损失,则受害旅客可向游学机构索赔。同时,需要认定游学服务的提供主体。如果作为组织者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并非服务合同的签订方,而是经其推荐,由学生和其他机构(如旅行社)直接签订服务合同,那么组织者就无需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这并不免除组织者在旅行社选择方面的审慎义务,其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承接游学活动,反之则须承担因所选旅行社不具备资质导致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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