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把关不严 旅游者可索赔
昨日下午,《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民宿的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网上购买旅游产品产生纠纷后旅游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等等内容。
未来开民宿须登记
“广东是旅游大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处长涂青林介绍,民宿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旅游新业态,这次在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申办民宿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民宿须登记。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广东省民宿数量达到2264家。
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了七项民宿经营者禁止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强行向旅游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索取小费” 和“泄露旅游者个人隐私”等等。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规范了网络旅游经营行为,对网络经营旅行社、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旅游搜索引擎都有具体条款进行了规范。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第三方平台不是“冤大头”
对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供应商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但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也不是“冤大头”,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旅游者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追偿。但如果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另一个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旅游搜索引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虚假信息,未采取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草案修改稿中还定义了“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一些近年流行起来的旅游形式都被纳入其中。草案修改稿规定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软件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获得导游证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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