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下月起施行。深圳将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披露,其中个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时限为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查询人或者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伪造、变造信息主体授权证明获取他人非公开信息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其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公共信用机构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禁止其查询授权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实施后,深圳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深圳还讲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7种行为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则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限制资质资格;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进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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