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短租需本栋楼业主同意吗 住建委住房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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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短租需本栋楼业主同意吗 住建委住房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0-08-11 09:46:51

据北京市住建委官网8月10日消息,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居住小区内开办短租、“民宿”存在的治安、扰民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上位法规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网信办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短租的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通知》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即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此外,房屋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二是明确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规定发布短租住房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意见反馈途径:各方对《通知》的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18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5597634

邮箱:zhufangzulin@126.com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无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或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面材料。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并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

(二)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

(四)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者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

九、住建(房管)、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履行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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