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决定》明确,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是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如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进行认定,转为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黑名单”、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二是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取消重复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如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重复,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三是部门之间串联审批的事项。将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由审批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如取消林业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改为林业局制定有关行业标准,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并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决定》明确,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是取消一些含金量较高,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的事项。如取消渔业主管部门的“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二是取消一些重复审批事项。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的审批内容和要求,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重复,取消“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把相对应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研究范围,经论证后确有必要取消的,一并予以取消。如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部门都有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企业反映较大,认为地质勘查单位可以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这次在全国范围内上下联动、同步取消。
《决定》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自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监管细则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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