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省食品安全委近日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督促省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办法》规定,责任约谈对象为省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根据《办法》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将主要针对四种情形进行责任约谈:列入省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省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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