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2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评价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将每年开展一次,履行教育职责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何秀超说,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评价的具体过程包括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
何秀超介绍,评价结果将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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