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联合国6月15日电 (记者李秉新)6月15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次缔约国会议召开。我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吴海涛大使在发言中阐述了我国立场。
第一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是我们共同的家园。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 海洋中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更加多样和广泛。与此同时,全球海洋也面临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海洋环境污染等严峻挑战。平衡处理海洋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刚刚结束的联合国海洋可持续发展会议通过了《行动呼吁》成果文件,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14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今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开展海洋项目国际合作注入了新动力。“一带一路”倡议与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全契合, 我们应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 切实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第二要坚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宗旨和原则,促进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平衡规定了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为开展海洋活动提供了综合法律框架。各方应尊重《公约》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原意,正确解释和适用《公约》条款。中方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公约》三大机构为维护海洋秩序、促进人类开发利用及保护海洋资源所承担的职责和作用,希望三大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中方今年将继续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信托基金捐款, 用于资助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委员和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要协商一致开展涉海磋商,循序渐进制定海洋新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谈判是当前重要的国际立法进程。在此前三次预委会期间,各方就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重要问题取得了一定共识,但仍有不少问题尚未解决。今年7月即将举行预委会第四次会议。中方愿继续同各方共同推进有关磋商进程。中方认为,这一磋商进程对于完善全球海洋治理至关重要,应坚持循序渐进,有关成果应尽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海底管理局日前正在起草的开发规章草案。只有经过充分讨论和磋商,妥善顾及各方利益和关切,相关国际文书才能最终成为多数国家都参加的普遍性法律文件。
吴海涛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致辞中指出,“我们完全可以从古丝绸之路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推进合作,共同开辟更加光明的前景”。中方期待与各国一道,本着丝路精神,携手应对海洋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共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宝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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