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应如何分割,是一笔很复杂的“感情账”。最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则获得补偿款60万元。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4岁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沪漂族的年轻女孩张某,相处半年后,情投意合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眼看上海房价一天天往上窜,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2011年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伙购买松江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期房,房屋总价款为13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41万余元,分别由刘某支付21万余元,张某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为95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刘某,产权预告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最终于2013年底决定分手。
分手后,两人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造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房产,最终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证。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张某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0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同意就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亦同意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刘某向其支付评估价格50%的房屋折价款。
原告陈述系争房屋每月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其一人偿还,并最后于今年3月一次性付清系争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本息83万余元并支付契税1.9万元。
对此被告表示最后的一次性还贷其确实没有参与,但同居期间其也有参与共同还贷,前后以现金和支付宝的方式交给原告至少5万元用于还贷。
因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争执不下,经原告申请,法庭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系争房屋市值总价340万元。房屋市值扣除银行贷款及相关购房成本后,经折算,被告张某最后主张原告支付其房屋折价款65万元及契税1.9万元的一半。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原、被告因建立恋爱关系而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且该房屋产权预告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虽然系争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但因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房屋也交付完毕,具备分割条件,故应予分割。
根据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松江法院判决认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6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房屋的出资贡献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房款的支付上,系争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
首付款部分。由原告支付21万余元,被告支付20万元;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原被告就同居期间系争房屋贷款偿还问题有所争议,二人在同居期间虽然经济各自独立,但根据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可确认原、被告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还贷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原告占较大贡献,被告占次要贡献;同居关系终止后还贷部分。因为此时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没有参与,由此确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还贷全部由原告作出贡献。
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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