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从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处获悉,如果并非“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用人单位可不对“自愿加班”支付加班费。此消息一出,网民意见呈现分化之势,有人认为动辄“加班”既拖慢工作效率又滋长了伸手拿钱的风气,也有人认为此举没能考虑到普遍存在的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况。
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关于加班费的发放,大体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其次,依据《劳动法》,工资基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再次,发放加班费得区分加班工时的类型,可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在上班族常见的标准工时制度中,工作日晚的加班费标准是工资的150%,双休日达到200%的比例,法定节假日则按300%计算。
标准已有,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非自愿加班”并拿到加班费?综合专家意见和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加班为强制性质,雇员也无证据证明加班为“非自愿”,则较难如愿以偿。毕竟,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而言,即便不出于利益角度而节省成本,也会出于人事角度而进行相应管理。
既要让企业健康发展,又要人性化考虑员工的付出有所得,沟通仍是不二的法宝。担心自己正当加班费的员工,应事先与单位加强交流,尽可能在事前安排好加班申请;遇到紧急事务导致加班,也应保留好证据,在事后及时对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以便依法得到加班工资。责编:覃博雅、董菁(记者 覃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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