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滁新高速安徽阜阳段因突发团雾发生连环交通事故,30余辆车连环相撞造成多人伤亡,引发社会关注。随着路上车辆越来越多,因各种原因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事件时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当遇到多车相撞,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时,往往涉事当事人众多、责任区分复杂,多个机动车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常常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重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自行达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般分为: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区分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可以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那么这就是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赔偿责任原则上也根据上述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确认的或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确认的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才考虑由各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多辆机动车致人损害纠纷,首先区分各辆机动车对于引起损害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在可能的情况下具体区分各机动车之间的责任份额。如果各机动车的责任份额无法区分,法院就会考虑由各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可列为共同被告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也就是说,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不过,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对于多车相撞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原则上应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基于交强险作为一种对受害人的社会保障的强制性保险的性质,以及对于多个受害人的公平原则,如果在一起多车相撞事故中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法院还将通知没有起诉的受害人,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或确实无法通知到所有受害人时,则不必为其预留交强险份额。
此外,涉及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多个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只有一个受害人起诉的,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以用尽各交强险限额为原则,一般可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不区分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以及赔偿数额,亦不区分受害人损失是否超出各交强险限额总额。存在多个受害人的,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的,应将各交强险限额总额用完之后,剩余部分按照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侵权人之间分担。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没有超出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则按照各个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来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
装行车记录仪有助责任认定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多为意外发生,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切不可大意,应关注车辆投保情况,及时续保,避免保险过期,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并注意投保不计免赔险。
多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各执一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可能存在障碍或作出的责任认定当事人认为不符合事故事实,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为还原事发情况及确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利的第一手证据。
事故发生后,司机应及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知晓,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事发现场,以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情况、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以便今后顺利维权。
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其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理由和主要证据。
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并留存相应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等有效证据;造成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在正规的修理门店维修后须出具修理发票及结算单,实在不能维修的,应保留财产损失情况及受损财产价值的有效证据,对于因自身原因扩大损失的,相应损失需自行承担。责编:赵灵玉(实习生)、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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